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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融资融券帐户中的担保物买卖的交易佣金是按照原来股票普通帐户收还是按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收?

   日期:2024-11-07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yishengsujiao.xhstdz.com/news/762.html
核心提示:第一条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的管理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管理的有效性,降低由于其管理不

第一条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的管理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管理的有效性,降低由于其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业务风险,根据《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请问融资融券帐户中的担保物买卖的交易佣金是按照原来股票普通帐户收还是按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收?

 

第二条 标的证券,是指公司认可的、可用于客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第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融资融券业务中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四条 折算率,是指客户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对证券市值所用的折算比例。

第五条担保物,是指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

 

第六条 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的确定和调整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并提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管会”)审批后确定

(二)及时对公司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作相应调整,并报融管会审批。

第七条客户只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中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选取和调整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如下方法和步骤筛选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一)公司的标的证券中,基金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标的股票则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选择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指标的股票:

1、最近二年的净利润均为正;

2、在过去二年中,未曾因严重违规受到过监管机构处罚或警告。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基金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可充抵保证金股票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股票(剔除其中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可供融券证券的确定与调整

(一)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与投资管理总部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投资管理总部可以将符合公司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一定数量、品种的自有股票、基金、债券出借给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作为可供融券证券,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的债券距其到期兑付日不得少于12个月。

由于融券业务的特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不能保证在到期日向投资管理总部足额还回融券证券,但足额偿还的期限不应超过到期日后的6个月。

(二)投资管理总部出借给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的可供融券证券,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下的分录科目必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不得是处于暂停交易、非流通或流通受限状态。

可供融券证券为股票的,如为投资管理总部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述部门发起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量、频次及后续信息披露工作需按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投资管理总部之间的融券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投资管理总部确有需要,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同意后可在约定到期日前提前还券。

第九条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都必须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充抵,但以证券充抵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第十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提交,融管会审批后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继续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内(即公司评估的折算率高于证券交易所水平的,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股票折算率

根据股票品种的市盈率、市净率、流通A股市值、换手率四项指标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评分,根据各个股票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得分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拟定不同的折算率。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设定5个档次的折算率,分别为70%、65%、60%、55%、0%。

表1 股票分值确定标准

指标名称

 指标值/指标区间

得分

市盈率

(PE)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

3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15%]

2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

1

市净率

 (PB)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

3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15%]

2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

1

流通A股市值

大于等于15亿元

3

位于[10亿元, 15亿元)区间

2

小于10亿元

1

过去三个月日均换手率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

3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15%]

2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

1

附注:市盈率 、市净率、流通A股市值选取最新数据。

   得分说明:

(1)股票折算比率为70%的条件:总分大于或等于10分;

(2)股票折算比率为65%的条件是:总分等于8、9分;

(3)股票折算比率为60%的条件是:总分等于6、7分;

(4)股票折算比率为55%的条件是:总分等于4、5分;

(5)股票折算比率为0%的条件是:总分小于4分。

(二)基金折算率

1、ETF基金的折算率设定为90%,LOF基金的折算率设定为80%;

2、其他基金根据基金的交易市值、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二个指标对其进行评分,并根据其总分值确定基金的折算比率。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基金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设定80%、70%二个档次的折算率,具体的评分办法如下表所示:

表2  封闭式基金筛选分值确定标准

指标名称

指标值/指标区间

得分

基金交易市值

 

大于等于20亿元

3

位于[0亿,20亿元)

2

一个月日均换手率

大于等于1%

3

位于[0.5%, 1%)区间

2

小于0.5%

1

总分大于或等于5分的封闭式基金的折算比率定为80%。总分小于5分的封闭式基金的折算比率设定为70%。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折算率

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设定不同的折算率。

1、国债的折算率为95%;

2、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转债除外)的折算率为80%;

3、可转债若未处于转股期,则以按其纯债价值(按照同期企业债的收益率进行折现计算)和交易价格中较低者为基础确定其折算率为80%;可转债若处于转股期,且交易价格低于纯债价值,则按照其交易价格确定其折算率为80%;如其交易价格高于纯债价值,则设定其纯债价值的折算率为80%,交易价格高于纯债价值的部分按照其正股对应的折算率执行,如果正股没有进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池的,则该部分的折算率设为0。

第十一条公司将客户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全部作为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当有影响担保物的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证券被证券交易所调整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须及时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在实际业务开展当中,对具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以下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一)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交易量急剧萎缩等市场变化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调整入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分情形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被公司公告为标的证券的,从公布的生效日起,客户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

   (二)被公司公告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从公布的生效日起,客户可以在提交担保物时以该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通用情形

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范围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因调整而导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足时,客户须追加保证金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业务;未按期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150%以上,按照公司关于平仓的有关约定处理。

2、在调出公告生效后,客户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

(二)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的:

1、融资标的证券:公司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资合约。未了结客户可申请将该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2、融券标的证券。公司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客户融券未按期了结的,公司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日起的第四个交易日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十七条 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公告生效后,客户不能将其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向公司申请融入资金或证券,也不能将该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上买入该证券;

(二)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客户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依然有效,但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并在调出公告中提示客户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1、客户可申请将该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但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2、客户可以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后,将担保证券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3、客户可在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前将担保证券进行普通卖出,以现金方式继续作为保证金存放于信用资金账户内。

第十八条 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方法和步骤:

(一)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公告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负责将公司现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公告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比较,确定需要调整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二)在实际业务开展当中,对具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以下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1、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格,对出现异常波动或交易量急剧萎缩等市场变化;

2、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基本面情况出现重大变化,面临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第十九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按以下流程审批通过后实施: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研究所协助下,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评估确认,需要进行调整的向融管会提交建议;

证券交易所公告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研究所协助下在公告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提出评定建议;

如有重大事项或迹象表明某只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的风险增加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提议召开融管会临时会议,及时调整该证券的折算率;如表明有重大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研究所可在临时会议上报请融管会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剔除并宣布其为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

其他相关部门发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也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融管会审议。

(二)融管会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建议等进行审议;

(三)融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公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名单;

第二十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审批通过后,按以下流程进行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阀值监控管理岗根据融管会的决议在系统中设置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以及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运维管理岗对上述操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客户向公司申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必须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保证金,提交的保证金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得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信用账户上进行的增加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分得红利或红股、配股买入等行为均作为担保物的提交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系统控制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不超出公司规定的范围,且数量符合公司的要求,同时不允许客户在信用证券账户上委托买入或转入除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客户不得提交以下证券作为担保物,包括:

(一)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二)任何有权利瑕疵或操作限制的资金或证券,如已设为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以及因任何原因卖出限制(包括数量限制和时间限制)的证券;

(三)已预受要约的证券。

(四)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六)如果本公司上市后,不接受客户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七)其他不得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公司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二十五条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公司公布的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二十六条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每次交付的保证金(即其融入资金或证券时所需要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定义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资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1、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资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2、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的说明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三)停牌证券的折算率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的,其折算率按 0计算(当日收盘前恢复交易的和召开股东大会一天的除外)。

(四)合约期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的处理

   公司将运用以下方法对该部分证券进行调整: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按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

2、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则按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

第二十七条 对客户提交担保物的行为控制措施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阀值监控管理岗将公司公布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录入系统,运维管理岗复核;

(二)系统根据公司公布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自动计算该只标的证券对应的保证金比例;

(三)系统自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二十八条 客户提交的担保物的价值应当在担保期内一直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务提供足够的担保,以确保我公司的债权。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资金账户内资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客户应追加或替换担保物:

(一)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时,客户应当主动并及时追加和替换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

(二)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客户应当在公司发出通知日(T日)起2个交易日内追加和替换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

(三)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时,客户应在当日内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110%,直接进入清偿状态,公司可在其后的交易日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该客户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第三十条在公司发出关于某证券为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的公告后,如果公告当日客户在不计入该证券的情况下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营业网点应通知客户及时追加和替换担保物。从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不再计入该证券。

 

第三十一条当融资融券交易未结清,且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未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水平时,客户不得提取担保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系统控制客户在担保物提取前和提取后,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都必须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

(一)融资融券交易全部了结;

(二)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

第三十三条 客户提取担保物,应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当客户办理申请提取担保物手续时,系统自动检查客户是否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如已全部了结,可以为客户办理;

(二)若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时,系统自动检查提取的资金是否小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或提取的证券是否小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余额,同时检查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是否高于300%。若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为客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告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的有关信息,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信息公告的形式以公司网站公告为主,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营业网点负责及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告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的证券范围,及相关调整内容;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及相关调整内容;

(三)公司可供融券证券名单,及相关调整内容;

(四)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名单;

(五)基准保证金比例;

(六)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平仓线和清偿线。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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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融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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