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缴纳,职员在达到之后,就可以领取金,除此之外,对于来说,有时会忘记缴纳社保,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了社保的补缴政策,具体来说,职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三类人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一)我市中仍与单位、未到达,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原始档案、《》、用工登记表、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办理。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人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其中,曾在参保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及比例如何确定?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补缴利息的计算,按同期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2011年(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60%为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1996年),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2011年(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最低实际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年的缴费额是5846.40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四、工商营业执照有时间要求吗?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
五、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六、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入?指数如何计算?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记入,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记入。指数按照缴费基数除以相应年份的上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录,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2011年7月(含)后的指数据实计算。
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七、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符合补缴参保的人员,已享受居民基本的,可自愿选择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在计发待遇前按国家规定转移至个人账户。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接续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也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九、对曾经受过开除、、自动离职等处分的人员,能否补缴?
答: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曾经被人员,原则上不执行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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