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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已受理、2022-07-26已问询、2023-04-20通过上市委会议、2024-04-30终止(撤回)。
2、2024-04-30深交所:因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3-06-29已受理、2023-07-26已问询、2024-04-30终止(撤回)、2024-01-17完成首轮问询与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4〕94 号
关于终止对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3 年第 24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24 次审议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二)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二)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下滑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4.24%、55.02%、37.62%;2023 年一季度,预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63.25%至 63.7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77.45%至78.86%。
请发行人:(1)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2)结合行业周期、市场竞争等,说明 2023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二)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
(三)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首家!IPO企业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审核期去世,年仅47岁!参与取得公司已授权专利中的发明专利 20 项
问题 2.关于重要人员变更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股东王小龙持有 1.54%公司股份,与王振一、顾红霞夫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是发行人 2 名核心技术人员之一。
王小龙 2003 年加入公司,参与并成功研发 VC、FEC 等添加剂的合成、提纯与保存方法以及多种新型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参与取得公司已授权专利中的发明专利 20 项,为公司科研技术水平发展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做出巨大贡献。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 年 7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一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太仓港港区石化区协鑫中路
控股股东:王振一
实际控制人:王振一、顾红霞
行业分类: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最早从事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研发与生产的企业之一。公司核心产品为碳酸亚乙烯酯(VC)和氟代碳酸乙烯酯(FEC),是锂电池电解液主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3C 产品、电力储能等领域。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为核心竞争力,技术实力受到业界认可,获批成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并作为多项与产业相关的省级科技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和员工专业能力培养,经过多年产品开发和业务经验积累,培养出了一批行业内的专业人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获得国内授权专利 49 项,其中发明专利 23 项。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产品开发体系和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秉承―引领市场、服务客户‖的市场理念,深耕细作市场,积极主动调研客户需求,能够快速地响应不同客户。同时,公司主要产品品质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赢得了较高的客户评价及较好的市场声誉。公司现在的主要合作客户包括、、、、浙江中蓝等下游大型锂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公司凭借客户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声誉等方面的优势,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领域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1、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王振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振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23,628,533 股,占比为 46.33%,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振一、顾红霞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振一持有公司 46.33%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顾红霞与王振一为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4.83%的股份。王振一、顾红霞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51.16%的股份,直接持有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58.50%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顾红霞,女,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华一有限;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华一有限董事。
王振宇,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计算机专业。1995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担任浏家港茜星村村委机电工;1998年 10 月至 2000 年 6 月,自由职业;2000 年 7 月至今,历任华一股份监事、副总经理、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叶芳,女,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3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职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1 月任职于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 2 月至今,自由职业。
顾琛,女,199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育心理学专业。2019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问题 2.关于重要人员变更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股东王小龙持有 1.54%公司股份,与王振一、顾红霞夫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是发行人 2 名核心技术人员之一。
王小龙 2003 年加入公司,参与并成功研发 VC、FEC 等添加剂的合成、提纯与保存方法以及多种新型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参与取得公司已授权专利中的发明专利 20 项,为公司科研技术水平发展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做出巨大贡献。
(2)2023 年 1 月 10 日,王小龙去世,此后叶芳继承王小龙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重新选任 1 名董事、并新认定 1 名核心技术人员梁海波。梁海波于2022 年 5 月入职发行人。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王小龙去世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履行程序的规范性。
(2)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的要求,说明股东变化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结合王小龙曾在公司技术研发中发挥的作用、在研项目进展及对应技术团队人员、现有核心技术人员背景信息及参与研发情况、新产品研发生产进展等,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变化对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技术研发的可实现性的影响、发行人单一产品风险的应对情况,以及前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补充说明王小龙去世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履行程序的规范性
1、王小龙去世后公司股东变动情况及履行程序情况
2023 年 1 月 18 日,叶芳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出具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与王小龙此前作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原出具的相关承诺保持一致,具体承诺事项包括:1)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2)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和承诺;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6)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7)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函;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11)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2、王小龙去世后公司董事变动情况及履行程序情况
王小龙去世前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王小龙去世后,选举徐思遥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王振一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针对上述事项的变更,发行人履行了如下程序:
2023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提名委员会召开第一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议案》,确认徐思遥具备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提名徐思遥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2023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徐思遥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王振一被选举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3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徐思遥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3 年 2 月 7 日,徐思遥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出具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其内容与王小龙此前作为发行人董事出具的承诺保持一致,具体承诺事项包括:1)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和承诺;2)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和承诺;3)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4)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函;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6)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7)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根据对徐思遥进行的访谈及其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问卷》,徐思遥具备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徐思遥及其关联自然人与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关联交易,徐思遥及其关联自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王小龙去世后公司高管变动情况及履行程序情况
王小龙去世前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王小龙去世后,自然离任副总经理职务,发行人未聘任新的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人数由 3 人变更为 2 人。
4、王小龙去世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及履行程序情况
王小龙去世后,公司增补梁海波为核心技术人员,梁海波先生的简历如下:梁海波,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有机化学专业。2007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担任广东理文化工研发有限公司研究助理;2012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历任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副研究员;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广州佳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组长;2022 年 5 月至今,担任华一锂电研发工程师。梁海波先生拥有丰富的锂电池材料、医药中间体行业从业经验,曾参与并主持多种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医药有机中间体的合成、放大反应和纯化工艺的项目研发工作。自 2022 年加入公司起,梁海波先生担任华一锂电研发工程师,主要负责华一锂电生产工艺、新产品工艺的研发改良工作,参与了公司连续精馏工艺、大规模产线生产工艺的优化改良等工作。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梁海波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综上所述,王小龙去世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的要求,说明股东变化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发行人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应当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者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当比照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执行。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当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申报后股东变化的情形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所述申报后,通过继承导致发行人股权变动而产生新股东的情形。王小龙去世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787,618 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54%,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小龙去世后,叶芳作为其股份继承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振一、顾红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其内容与原王小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并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股权变动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振一、顾红霞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因此,上述股权变动未造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申报后新增股东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的规定,无需重新申报。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的要求,发行人对申报后新增股东叶芳,比照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股本情况”之“(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中披露如下:
1、新增股东基本情况
叶芳,身份证号:320522197811******,住所:太仓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 1号大庆锦绣新城雍景苑。
2、入股原因
2023 年 1 月,发行人股东王小龙去世,其持有的华一股份 78.7618 万股股份全部由其配偶叶芳继承。
3、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叶芳系通过合法继承王小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不涉及交易价格情况。
4、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
叶芳和王振宇、顾琛系王振一、顾红霞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情形外,叶芳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新增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的关联关系
叶芳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叶芳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申报后新增股东叶芳,比照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进行了访谈及取得其填写的《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叶芳真实持有发行人股份,所持股份未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叶芳及其关联自然人与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关联交易,叶芳及其关联自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叶芳不是证监会离职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三)结合王小龙曾在公司技术研发中发挥的作用、在研项目进展及对应技术团队人员、现有核心技术人员背景信息及参与研发情况、新产品研发生产进展等,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变化对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技术研发的可实现性的影响、发行人单一产品风险的应对情况,以及前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王小龙去世后,为保证公司技术研发工作的正常推进与持续进行,经公司研究决定,王小龙先生去世后其负责的相关研发工作交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管晓东先生负责,并增补梁海波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始终注重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于 2022 年 5 月引进优秀技术人才梁海波先生担任华一锂电研发工程师,经过试用期转正后认定其为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不影响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技术研发的可实现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王小龙曾在公司技术研发中发挥的作用
王小龙先生拥有锂电池材料行业近 20 年从业经验,自 2003 年加入公司后,在公司早期发展过程中负责电解液添加剂工艺研发与改进、新型电解液添加剂设计与开发等相关工作,曾参与承担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锂电池电站用超高纯度碳酸亚乙烯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江苏省经信委“碳酸亚乙烯酯两新产品推广示范工程”项目等多项技术合作项目。在过往的研发工作中,王小龙先生参与并成功研发 VC、FEC 等电解液添加剂的合成、提纯与保存方法以及双氟磺酰亚胺锂盐、硫酸乙烯酯等多种新型添加剂的制备方法,为公司科研技术水平发展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做出巨大贡献。
目前,发行人核心产品 VC、FEC 相关制备技术已形成专利并作为成熟的工艺技术应用于现有生产流程中,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员充分了解并能够熟练应用上述工艺技术,研发人员亦充分掌握了上述工艺技术的理论依据、作用机理和设定参数等技术细节,王小龙先生去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研发技术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2、在研项目进展及对应技术团队人员
王小龙先生去世前主要负责统筹管理上述研发项目并确定团队未来研发方向,具体研发工作主要由管晓东先生负责推动开展。王小龙先生去世后其负责的相关研发工作交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管晓东先生负责。
管晓东先生拥有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学科背景,自 2016 年加入公司起担任公司研发工程师,现任公司研发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公司在研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工作并参与公司研发难题的攻坚。管晓东先生自入职公司以来,一直从事添加剂产品研发工作,在公司承担的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锂电池电站用超高纯度碳酸亚乙烯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锂电池用超高纯氟代碳酸乙烯酯制备技术研发项目中作为技术骨干成员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验收与成果转化,对公司现有的制备工艺以及技术储备拥有丰富经验与深刻理解,组织实施研发工作的相关经验使其拥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对添加剂行业的长期专注使其拥有对行业发展方向的敏锐洞察力,能够顺利承接把控研发方向以及管理研发项目的工作,王小龙先生去世不会对公司在研项目的实施推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完善,在研项目均拥有充足的研发人员参与开展,公司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王小龙先生去世不会影响公司在研项目的推进和实施,亦不会对公司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3、现有核心技术人员背景信息及参与研发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研发团队结构完整,拥有众多资深研发人才并具备丰富的研发经验,技术研发工作与在研项目均正常开展。公司始终注重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于 2022 年 5 月引进优秀技术人才梁海波担任华一锂电研发工程师,经过试用期转正后认定其为核心技术人员。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29 人,拥有管晓东、梁海波 2 名核心技术人员,其简历和参与研发情况如下:
管晓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初级工程师。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任大神医药化工(太仓)有限公司实验员;2016 年 2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研发部副部长。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拥有锂电池材料行业多年从业经验,初级工程师,自 2016 年加入公司起担任公司研发工程师,参与锂电池电解液功能添加剂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现任公司研发部副部长,参与了公司锂电池用超高纯碳酸亚乙烯酯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项目。
梁海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有机化学专业。2007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担任广东理文化工研发有限公司研究助理;2012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历任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副研究员;2021 年 11月至 2022 年 5 月,担任广州佳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组长;2022 年 5 月至今,担任华一锂电研发工程师。拥有丰富的锂电池材料、医药中间体行业从业经验,曾参与并主持多种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医药有机中间体的合成、放大反应和纯化工艺的项目研发工作。自 2022 年加入公司起担任华一锂电研发工程师,主要负责华一锂电生产工艺、新产品工艺的研发改良工作,参与了公司连续精馏工艺、大规模产线生产工艺的优化改良等工作。
综上,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人才储备充足,研发项目与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持续开展技术研发工作,不断巩固并提高公司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持续扩充公司研发团队,不断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及技术进步能力。
4、发行人单一产品风险的应对情况、新产品研发生产进展
此外,公司在研项目紧密围绕未来添加剂行业发展方向,在不断研发提高VC、FEC 等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水平的同时,对硫酸亚乙烯酯、碳酸乙烯亚乙酯、甲烷二磺酸亚甲酯、1,2-二氟代碳酸乙烯酯等未来可能形成产业化应用的新型添加剂的高纯度生产制备技术开展研发工作,目前相关研发项目均正常有序开展,并形成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因此,公司拥有丰富的新型添加剂生产技术储备,并持续推进实施新型添加剂的研发工作,具备较强的产品迭代和升级能力,能够应对目前单一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核心技术人员变化不会对发行人单一产品风险的应对能力与新产品研发生产进展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核心产品 VC、FEC 相关制备技术已形成专利并作为成熟的工艺技术应用于现有生产流程中,王小龙先生去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研发技术基础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除核心产品 VC、FEC 外,具备多项主要添加剂、电解质锂盐及新型添加剂的生产制备技术,在研项目紧密围绕未来添加剂行业发展方向。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完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管晓东能够顺利承接把控研发方向以及管理研发项目的工作,在研项目均拥有充足的研发人员参与开展,公司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王小龙先生去世不会影响公司在研项目的推进和实施,亦不会对公司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核心技术人员变动不会影响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技术研发的可实现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1、查询了王小龙股权继承相关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股东名册》,并对叶芳进行访谈;查询了叶芳作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及上市相关承诺等文件;
2、查询了发行人变更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相关会议文件;查询了发行人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工商变更文件;查询了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工商变更文件;
3、查询了发行人新任董事徐思遥的简历、调查问卷并对其进行访谈,查询了其作为董事出具的上市相关承诺;
4、查阅了王小龙、梁海波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5、对梁海波进行的访谈并查阅其提供的简历、调查问卷与相关承诺;
6、核查梁海波的个人流水,获得其学历学位证书、个人信用报告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7、取得并核对了公司已授权专利清单、正在申请的专利清单及在研项目清单,了解在研项目开展情况与公司技术储备情况;
8、取得公司员工花名册,了解公司目前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王小龙去世后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变动未造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股权结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申报后新增股东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四条的规定,无需重新申报。股东变更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变动不会影响发行人保持技术先进性、技术研发的可实现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4〕98 号
关于终止对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日前,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
抄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 7 月 1 日
注册资本:10,887.99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志生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牛墩金牛路 14 号 607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新村路维智工业园 2 栋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志生
行业分类: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以消费电子、小家电、电子烟和酒类市场为主要领域,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一站式纸制印刷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专注于消费电子、小家电、电子烟、酒类等领域的纸制印刷包装,主要产品包括精品彩盒、纸箱、纸托、说明书、标签以及各类纸袋等。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纸制印刷包装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储存及运输安全保护、商品美化、品牌宣传、循环再利用等包装功能需求。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专注于在新材料、新工艺等两大领域的研发和应用,以研发创新为企业提供发展的动力,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通过持续的研发和创新,公司已拥有包括混合加网技术、特殊表面增效技术、特种胶印技术、广色域印刷技术等在内的一批核心技术,成为公司满足其各领域全球领先客户包装需求的有力保障。
公司产品主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小家电、电子烟及酒行业。公司与多家全球 500 强企业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亦是众多国际知名品牌的指定供应商。公司直接或通过代工厂商为包括微软、苹果、菲利普莫里斯、绿山咖啡、小米、徕芬、iRobot、Shark Ninja、、必胜等在国内外知名品牌公司提供纸质包装产品。前述客户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经营稳健,对其产品配套的包装产品的需求持续、稳定。而该等全球知名品牌公司客户对产品设计、工艺、质量、全球供应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亦促进了公司紧随行业趋势,持续投入研发,不断精细优化企业经营管理的进程。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任志生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任志生先生,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信息参见“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2、李东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东红直接持有公司 1,320 万股股份,占比12.12%。李东红的基本信息请参见“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一)董事会成员”。
3、王雪梅、任柏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雪梅直接持有公司 1,071.875 万股股份,占比9.84%;任柏宾直接持有公司 1,071.875 万股股份,占比 9.84%。王雪梅为任志生配偶,任柏宾为任志生之子;王雪梅和任柏宾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任志生先生,其一致行动人为王雪梅女士、任柏宾先生、上海高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儒合伙”)和上海高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萍合伙”)。其中,任志生直接持有公司 44.60%的股份;任志生为高萍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萍合伙持有公司4.59%的股份;任志生为高儒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儒合伙持有公司4.59%的股份。股东任柏宾为任志生之子,股东王雪梅为任志生配偶,此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9.84%的股份。综上所述,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3.47%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任志生先生:1968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2 年 6 月至 1995 年 9 月,任衡阳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5 年 10 月至1998 年 3 月,任福田区华深印刷厂经理;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福田区鸿达印刷厂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深圳市鸿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深圳市鸿康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