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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汉英翻译中的代词显化探究

   日期:2024-11-07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yishengsujiao.xhstdz.com/news/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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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汉英翻译中的代词显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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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颁布,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勘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所有涉及到公民民事权利相关的事项都可以在其中找到依据。中国是单一立法国家,人大网站公布的《民法典》英译本虽然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作为较少的官方法律译本之一对中国民法体系的对外传播介绍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翻译学习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翻译是将源语中包含的信息、文化、情感等因素传达到目标语中的一种转换行为。目前关于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多集中在法律术语的翻译 [1] [2] [3],法律翻译策略与准则 [4] [5] 及法律翻译质量分析 [6] 等几个方面。涉及到具体某一词类的翻译并不多,尤其是代词,作为通用语中最常见的词类之一的代词在法律文本中往往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指称对象的正确与否非常关键。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法律翻译专家及学者通常建议采用原词复现的方式来尽量避免使用代词。将原文中的代词在译文中使用原词复现的方式将它指代的对象清晰地表达出来,这种翻译策略属于显化。显化是翻译文本的共性之一,目前关于显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文学类文本、学术类文本、商务文本、科技文本等上,研究的对象包括代词、连接词、介词等。但针对法律文本的代词显化研究不多。

《民法典》属于法律文本中的立法文本。从文本功能出发,法律文本属于特殊用途类(Language for Specific)文本其区别于其他文本的地方在于法律语言和由此组成的法律文本主要以实现法律规范和约束为目的。其语言特点如下:1) 简练简洁,用最少的词汇传递最多的信息;2) 规范,术语的翻译应正确反映其内涵;3) 准确一致,准确是第一要义,与通用翻译不同法律翻译应求一致避免多变以维护法律效力 [7]。因此在制定翻译标准和选择翻译策略时文本类型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8]。

古往今来,有无数学者对代词下过定义,王力认为代词本身是虚词,而它们所代替的是实词 [9]。彭宣维认为代词是语篇层面的语法范畴,是语篇中出现的、代替名词、动词、数词、形容词和副词以及其他单位发挥相应功能的成分,从而形成衔接和连贯关系 [10]。二者关于代词的定义大致相同,区别在于后者提到了代词的语篇衔接和连贯功能。Patrick等语言学家认为代词是指称表达、是指示物体和行为的语言表达,用于指称特定时间地点的说话方和受话方,对篇章和谐意义重大,为篇章添加新元素 [11]。不论是英语还是汉语代词都包含以下三类:人称代词、指示代词和关系代词。相较于英语代词有明显的性、数、格之分,汉语代词的种类和词形变化较少,且由于中文是孤立语,重意合而非形合,汉语习惯能不用人称代词就不用,因此中文代词的频率远低于英文代词。

目前关于代词翻译的研究大多为基于语料库的显化研究,包括语际显化研究 [12] [13] 和类比显化研究 [14] [15] [16]。集中于探讨文学文本中人称代词的显化现象。研究发现汉英翻译中译文人称代词在数量和频次上均高于原文,呈增加趋势。也有学者以非文学文本做研究对象,发现政论文中人称代词的显化在汉译英中非常明显,人称代词的添加比例多达30% [17],这是因为政论文体较为严肃,号召、呼吁功能显著,多使用无主句、排比句等表达。商务文本中第二人称代词显化趋势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商务文本礼貌性高,用“你”来称呼对方远不如“贵公司”的说法来得得体 [18]。

显化(explicita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由Vinay和Darbelnet提出的,指把原语所隐含但可以从上下文推断出来的信息在目标语中显现的过程 [19]。Blum-Kulka提出了“显化假设”,将显化解释为一种由于译者对原文的解读而导致译文相对原文更加冗长的现象,这种显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译文的衔接程度大大提高。但该假说只提及了衔接层面的显化,Seguinot认为这个说法过于局限,显化不光指“原文没有而译文中表达出来的意思”,还应包括“原文中暗含的而译文中明显表达出来的意思” [20]。Baker将显化解释为“相对特定原语文本及非翻译文本总体而言,翻译文本显性程度显著提高”。她提出了翻译共性假说并认为作为翻译共性之一的显化是一种将原文隐含信息表达出来的一种趋势,与目标语言无关。Pápai进而将显化进行翻译策略和翻译文本特征的区分,并指出翻译文本的显性明显高于用目标语直接写作的文本。显化作为翻译文本特征可分为两类:1) 源语型特征;2) 目标语型特征。黄立波按照这一分类将显化分为语际显化和语内显化。语际显化是指把原文隐含的信息,无论是语义上还是形式上在目的语中进行明晰化;语内显化是指翻译到目标语的文本比用目标语直接写作而成的文本显化程度高 [21],前者属于目标语与源语维度的显化,后者属于某一特定语言的翻译与原创文本的显化。他利用语料库对《骆驼祥子》两个英译本中的人称代词主语显化情况做了研究,发现汉英文学翻译中人称代词主语在译文中的明示与添加占到总句数的59.94%,语际显化比较明显 [12]。这主要是由英汉两种语言对形式的侧重程度不同造成的。一般来说,汉译英文本中第三人称代词的使用频次高于汉语 [22]。从影响显化与否的因素角度来看,这属于语言因素的影响。语言因素和译者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和文本因素都属于影响翻译显化与否的因素 [23]。由于汉语形式化程度低,英语形式化程度高,从形式化低的语言向形式化高的语言进行转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形式上的显化现象。除了人称代词之外,指示代词在翻译汉语中也存在显化,并且文本因素只对显化程度有一定影响,不会改变整体的显化趋势 [24]。这一结论也验证了Baker的假说。其他以文本为分类依据的显化研究主要以学术摘要类文本 [25] 和科技类文本 [26] 为主,也有少数针对商务文本和外交演讲稿文本 [27] 的显化研究。作为翻译策略的方面看,胡开宝、朱一凡依据韩礼德对语言功能的划分将显化分为概念功能信息显化、人际功能信息显化、语篇功能信息显化。概念功能信息显化指对原文隐含的文化、概念、修辞等信息的明晰化;人际功能信息显化指对人物人际关系、情感态度、评价等信息的明晰化;语篇功能信息显化指将原文隐含的指代关系、上下文逻辑关系等明晰化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对象代词属于语篇功能信息层面的显化 [13]。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回顾可见目前并未有很多针对法律文本的显化研究,且法律相关的研究很少提及代词,只有殷树林、徐绮康详细地考察了我国立法文本中代词的使用情况,发现立法文本中的代词多为代名词 [28],但该研究也并未涉及翻译层面。

代词翻译一直是文学文本关注的焦点,其中人称代词的显化研究是重中之重,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我们所熟悉的第三人称代词如:他、他的等。而这些代词在《民法典》中并未出现,反而代之以“其”,本文选择“其”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因为“其”一方面从功能上代替了通用语当中常见的人称代词,另一方面形式凝练,高度凸显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因此以“其”作为研究对象能满足本研究的目的。本文拟回答的问题如下:

1) 《民法典》中代词及其翻译的分布如何?

2) 《民法典》中“其”的显化表现有哪些?

3) 影响显化的因素有哪些?

本文的研究基于语料库分析。研究步骤如下:

1) 根据汉语代词的定义,列出所有常见汉语代词见表1。

2) 选取民法典中英双语文本作为语料,利用Tmxmall Alignment在线对齐功能加人工检验实现句对齐。

3) 利用BFSU-ParaConc软件穷尽式检索表1中的代词及其翻译的分布。

4) 逐个分析并统计代词“其”的显化分布。

表1. 汉语代词

根据检索结果,《民法典》中的代词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民法典》中的代词

对比表1,表2可以看出,《民法典》中的代词的种类较少,且分布较集中;从语义角度来看,包含人称代词(其、自己)和指示代词(本、各、该、另、其他、每、其余)。指示代词的使用频率近66%,其中“本”、“该”、“其他”出现较多,其它指示代词较少。人称代词使用频率近34%,其中“其”占人称代词的80%。常见的人称代词“你、你们、他、她、他们”等及指示代词“这、那、哪儿、哪些、什么”等均未出现。“咱们、这么、大伙儿”等属于口语化表达,不符合法律文体的庄重性也未出现。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约束的对象常常具有普遍性,具有不特定性,因此表示泛指的词语大量存在,这也决定了指向过于具体如“我、我们、你”或含谦敬意味的“您”以及过于抽象不确定的疑问代词“什么”都没有出现 [22] [29]。

本文通过对比《民法典》的译文和原文发现在汉英翻译过程中代词的翻译类型主要有对应、显化和隐化三种。对应是指将原文中的代词译为目标语中对应的代词,如例1将“其”对应译为“his”。

例1.

显化是指将原文代词指代的对象在译文中清晰的表达出来。如例2中的“其”译为“the enriched person”。

例2.

隐化是指原文中有的代词在译文中并未译出。如例3中的“其”在译文中并未译出。

例3.

本文经过逐一分析并统计得出《民法典》中代词翻译的分布如表3所示。

表3. 代词的翻译分布

计算后发现对应占比近66%,显化占比近29%。可知《民法典》中的代词大多采用代词译为代词的对应翻译方法,但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显化趋势。由于全部显化案例中“其”的比例近35%,如表4所示,因此本文将以“其”为例进一步分析显化的具体表现并试图分析影响显化的因素。

表4. “其”的翻译分布

现代汉语代词中的“其”是从文言中继承下来的词,语义为“他”或“他的”,最常见的功能为作定语,表示领属。也可作主语,但作主语时,“其”一般不用于始发句,只能做后续分句中的主语,并且使用频率较低,因为“其”的本质功能是回指 [30]。经过分析,《民法典》中“其”的显化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类:1) 原词复现;2) the + 名词;3) 古英语词汇;4) of介词短语,分布如表5所示,下面将举例说明。

例4.

表5. “其”的显化

汉语中表条件的“……的”句式一般译为where引导的从句,汉语同一个句子之内同指的人称代词和名词在线性结构中的顺序有严格的单向性,一般必须是名词在前,代词在后 [31]。“owner”和“he”构成指同。“其”的先行形式为“物业服务人”,通常如果同一个对象连续多次出现,就用同一个代词,而不重复用同一个名词来指代它,即复现指代原则 [32]。但原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时还应考虑叙述焦点的问题,一般处于叙述焦点的项目用代词指称,本条款的中心显然是“业主”。

例5.

从语言经济角度出发,由于先行形式较长采取了“the + 名词”的翻译方法。这里的名词可以是同义词或同义词组,也可以是上义词、下义词、概括词。相反先行形式为债权人、保证人、法人、承租人、受托人等专有名词时一般倾向于原词复现的显化方式。

例6.

此种方式属于通过使用古英语词汇的方式进行显化,使用古英语词汇是法律翻译的特点之一,但《民法典》文本中古英语词汇如:therein、thereof、thereto、herewith、whereas、thence等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例7.

“其”的指代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行使某项权利等抽象表达时,一般使用介词短语来显化所属关系,这是英汉语言差异造成的显化偏好。

本文考察了《民法典》中代词“其”的显化后发现法律文本中代词的显化趋势比较明显。究其原因作者认为可从语言因素和文本因素两个方面探讨:

1) 语言因素

汉英两种语言分属不同的语系,汉语偏动态,英语偏静态。法律文本中的代词作为通用语中的词类在翻译时也遵循这一规律。如费用及支付方式(the fees and the mode of payment)、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件数和标记(the type, quantity, quality, package, the number of pieces, and marks of the stored goods)等案例中的“其”均使用of介词短语来表达所属关系,占比为17%。这一点是英汉语言的差异造成的,“其”的先行形式为非生命体,英语中习惯使用of介词短语来表达此类所属关系。

2) 文本因素

法律文本特点如下:静态的语言、信息型文本、模式化语言、严格的翻译准则、单一读者群等 [4]。使用古英语词汇显化是法律文本独特于其他类型文本的显化方式,以下搭配如: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buildings and the auxiliary facilities thereof)、主债权及利息(the principal claims and the interest thereof)等案例中的“其”多译为thereof,这是由于“其”和它的先行形式之间有很强的依存关系,thereof的使用强调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及衍生性,这种显化方式独属于法律文本。由此可验证法律文本的文本因素对显化的影响。此外,还原成所指代的名词是占比最高的显化方式,这种显化方式的使用取决于同一法律条款中除先行形式外是否存在其他干扰指代如例4,若存在,那么为了避免法律争议一般选择使用原词复现或the + 名词的方式进行显化,虽然牺牲掉了一定程度的语言简洁与经济,但避免了法律功能的受损。本文认为这也是法律文本因素给代词的翻译显化造成的影响。

民法典汉英翻译中代词的显化趋势比较明显,代词“其”的显化方为原词复现、the + 名词、古英语词汇、of介词短语。除了使用古英语词汇显化有别于其他文本的显化方式之外,其他三种显化方式在各类文本中均很常见,由此可以验证Mona Baker的假说。本文研究了法律文本汉英翻译中代词的显化,丰富了代词显化研究的文本类型,但本文所使用的语料和研究对象比较少,因此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待收集更多语料做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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